二十三条,从皇帝写起
一九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,北京,宫里发下一道诏书和两张清单。
这一天是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。按站内历法核校,戊申年、甲寅日。
前面十四条
《钦定宪法大纲》一共二十三条。
前十四条讲君上大权。第一条:「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,万世一系,永永尊戴。」第二条:「君上神圣尊严,不可侵犯。」
后面九条讲臣民的权利义务。
这个顺序不是随手排的。起草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让宪法排在皇帝前面——文件的正式叫法是「宪法大纲」,前面还冠着「钦定」两个字。宪法由皇帝定,不由议院定。
十四条里列了这些:颁行法律,召集与解散议院,设官制禄,统率海陆军,宣战媾和,订立条约,宣告戒严,爵赏恩赦。还有一条,司法之权操诸君上。
以今日的眼光看,这份大纲的君权部分抄的是日本明治宪法。明治宪法第一条「大日本帝国,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」,第二条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」,句式几乎一样。起草的人不避讳这一点,档案里就写着参照日本。
不同的是,日本宪法把议院、内阁、法院单列成章,权界写得清楚。这份大纲把三样都归到君权底下,只在大纲的末尾附了一句,议院、内阁、法院将来另定。
权利前面有一句限定
后九条里,有几句话是新的。
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,所有言论、著作、出版及集会、结社等事,均准其自由。」
「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,不加以逮捕、监禁、处罚。」
「臣民之财产及居住,无故不加侵扰。」
这三句,往前数十年,写出来是要出事的。戊戌那年,康有为在奏折里提开国会、立宪法,被斥为乱政。十年之后,同样的话写进了朝廷颁行的文件。
可每条前面都有一个限定。「于法律范围以内」,「按照法律规定」。法律由谁颁行?大纲自己写着,在君上。所以这个范围的宽度,最后还是要看皇帝与衙门怎么画。
九条之外,另附臣民的义务:按法律所定,有纳税的义务,有当兵的义务。权利与义务放在同一节里,条数相当——这也是抄来的体例。
九年,一年一行
同一天发下来的还有一张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》。
清单从光绪三十四年算起,一年一行,排到第九年。第一年筹办咨议局;第二年办咨议局选举、颁资政院章程;第三年资政院开院;往后是调查户口、编订法典、清理财政、设立各级审判厅;第九年,颁布宪法,举行议员选举。
九年这个数,起草的人没有留下说明。清单只写每一年该办什么,不写为什么定这么些年。
清单排得很细:哪一年办什么事,由哪个衙门主办,办完了怎么奏报,都写着。看上去像一份工程进度表。
一个多月前(六月二十四),各省咨议局的章程已经发下去了。章程规定,选举权要有三个条件:本省籍贯、年满二十五岁、有五千元以上资产或中学堂以上毕业文凭。被选举权另加一条,年满三十岁。
按这个口子,能投票的人是少数。可「能投票」这件事本身,是新的。
名册上的栏
实际走起来,清单只走到第三年。
宣统二年(一九一〇年),资政院开院。宣统三年(一九一一年),武昌的事起来,九月里朝廷赶着颁布《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》,把君上大权砍掉一大半。清单上的第九年,没有来。
各省咨议局倒是办起来了。一九〇九年十月,除新疆以外,二十一个省先后开议。议员们在局里提的案子,多是修路、办学、禁烟、清理田赋这一类,也有几件直接问到了预算——省里的钱花在哪里,以前是不许问的。
选举名册还存在档案馆里。册子是印好的表格,一格一格,填姓名、年龄、籍贯、功名或学堂出身、产业数目。送到京里的那一份要编册,封面写上报的日期。
八月初一,甲寅
档案里那批名册,封面上的日期栏填的是年号加月日。有的写「光绪三十四年八月」,日子空着;有的写「宣统元年」,月份空着。空着的栏不是漏填,是还没到时候——名册按批造,造一批报一批,报的日期各不相同。
八月初一这一天,在大纲上是颁布的日子,在名册上只是一个空格。表上没有干支这一栏,历书上有。
一九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,戊申年八月初一,甲寅。历书上这一页的边上还印着节气:处暑已过,白露未到。北京一年里最舒服的十几天,就在这一段。